(2015)来民一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新基与安徽必和必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986号原告:赵新基,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徽必和必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徐刚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基与被告安徽必和必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赵新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新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赵新基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