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090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鲁XXX9**黑色桑塔纳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与滨海五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XXX9**黑色桑塔纳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与滨海五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吴 娟代理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陆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