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包秀兰,陈平,陈玲枝,程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334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包秀兰,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平,个体户。被执行人陈玲枝,个体户。被执行人程艳军(系陈玲枝丈夫),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2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艳军在农业银行临河支行马道桥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艳军在农业银行临河支行马道桥分理处的存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