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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炎法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名才、胡海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炎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郭名才,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海映,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名才与被执行人胡海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海映向申请执行人郭名才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名才与被执行人胡海映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