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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艳与史广安、刘猛、陈宝莹、刘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刘猛,史广安,陈宝莹,刘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刘猛,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史广安,住龙港区。被执行人陈宝莹,住连山区。被执行人刘爽,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王艳与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9月28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辽西公证处作出(2013)葫辽证经第1860号执行公证书。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艳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广安已给付执行款100,0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009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鸿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树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