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德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XX市XXX区XX园XXX号X-X-X房屋一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