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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恒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人西服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人西服有限公司,支炳松,郑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22-1号原告山东恒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28号中银大厦1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顾怀亮,总经理。被告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法定代表人支炳松,总经理。被告国人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北次路16号。法定代表人周羿飞,总经理。被告支炳松。被告郑小秋。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574号原告山东恒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人西服有限公司、支炳松、郑小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9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国人西服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国人西服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国人西服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