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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刚飞与汪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30号原告张刚飞,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登胜,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攀,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飞诉被告汪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刚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刚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刚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张刚飞负担。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逯莉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