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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波与韩彦青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韩彦青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杨波,现在衡水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王涛,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雪梅。被告:韩彦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韩彦青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彦青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对被告杨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撤诉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杨波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桑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