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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邦万、郭世英申请执行吴成万、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邦万,郭世英,吴成万,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06号申请人刘邦万,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郭世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吴成万,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执行人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法定代表人张仁莲。本院在办理刘邦万、郭世英申请执行吴成万、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由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成万、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17.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