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5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490号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水井湾社区城西五路。法定代表人杨胜超,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娜,女,生于199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1160918-9。法定代表人袁安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对有质量且未整改的房屋进行整改;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整改费用2745648元;3.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的主体系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876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