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健辉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杨某某所提供的被告赵某某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多次通知被告拒不到庭。本院传唤原告到庭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杨某某到庭后仍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本院多次传唤原告到庭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杨某某到庭后仍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健辉人民陪审员 周社兴人民陪审员 贾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峰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