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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安天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天置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上海安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平,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安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安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文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