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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指执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广伟与王娜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广伟,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指执字第558-1号申请执行人黄广伟。被执行人王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娜账户存款3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审判员  李海涛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玉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