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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公社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公社,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王公社。委托代理人刘志学。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三民。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树军。原告王公社不服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该案涉及土地征收,临潼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为由,将该案报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5年7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公社自��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公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田 雷人民陪审员  杨华丽人民陪审员  郑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古 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