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在元与韦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88号原告:张在元,男,1978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近,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第三人: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王含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在元诉被告韦近、第三人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隽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在元负担。审判员 王隽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