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卢奎与徐国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奎,徐国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267-3号申请执行人卢奎。委托代理人厉孝国,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国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国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洪塘支行的00×××26账户存款人民币10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