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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志华诉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32号原告许志华,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粮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赵乐祥,经理。原告许志华诉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志华诉称,2015年1月5日和2015年2月26日,原告分两次卖给被告小麦折款100220元,被告给原告打有收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小麦款1002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乐祥,现已被公安机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其立案,并要求相关人员及债权人申报债权。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志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安生审判员  朱凤菊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