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聂玉秀与吴云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玉秀,吴云燕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568号原告:聂玉秀。被告:吴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秀诉被告吴云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玉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玉秀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玉秀负担。审判员 宋成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