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张武辉与张武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张武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59号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泽。委托代理人:陈灵燕。委托代理人:邓伟力。被告:张武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武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