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高全管、祁灵真、张倩、高立峰、李秀贤、杜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高全管,祁灵真,张倩,高立锋,李秀贤,杜晓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4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4号。负责人刘玉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加中顺,渭南市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全管,男,生于1993年12月15日,汉族,村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祁灵真,女,生于1995年1月26日,汉族,村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倩,女,生于1966年4月27日,汉族,村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立锋,男,生于1969年12月24日,汉族,村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秀贤,女,生于1963年2月26日,汉族,居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晓辉,男,生于1989年6月12日,汉族,居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退回上诉人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雷俊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