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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黎杰、韦黎等与环江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杰,韦黎,环江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黎杰。原告:韦黎。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国娴,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江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县思恩镇西南路环江人家小区。法定代表人:秦文钊,该公司董事长。黎杰、韦黎诉环江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杰、韦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力。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杰、韦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杰、韦黎负担。审 判 长  黄俊权审 判 员  谭东波人民陪审员  罗海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