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XX与苟XX、张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苟XX,张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周XX,男。系陕AXXX**货车车主。被告苟XX,男。系陕AXXX**货车司机。被告张XX,男。系陕AXXX**货车车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西路231号。负责人刘江,系该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边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周XX诉被告苟XX、张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原告预交500元,退付其250元)。审 判 长 肖 涛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