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金明亚与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亚,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金明亚,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程晓。被告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席林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建平。委托代理人张红扣。原告金明亚与被告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新联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由审判员龚蕾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明亚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晓、被告巴士新联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建平、张红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明亚诉称:2014年11月3日,原告乘坐案外人赵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牌号为沪D2XX**)至本市东海大道进能源路西约300米处,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使6人死亡,以及包括原告和自己丈夫在内的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上海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海港公交认字(2014)第0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左手挫裂伤、肌腱损伤、脑外伤(异物残留)等。2015年2月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614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金明亚全身多处交通伤,后遗皮肤瘢痕,构成XXX伤残。伤后休息90-12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由于事故原告身体和精神极大伤害,双方无法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19.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500元、物损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代理费6,000元、住宿费1,476元、餐饮费341元;要求保留后续治疗费的权利。被告巴士新联谊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亦无异议,驾驶人赵某某系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相关侵权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金额有异议;事发后,公司已为原告支付部分费用,并给付现金25,000元,其中已给付的现金要求在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总额中予以抵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以及上海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没有异议;对司法鉴定部门就原告伤情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亦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后,对事发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司法鉴定意见,均予以确认。事发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救治,于2014年11月3日至12月5日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小结载明“出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左手挫裂伤、肌腱损伤、异物残留、脑外伤、胸外伤、肋骨骨折”等内容;后,原告进行医院门诊复诊检查治疗。期间,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519.35元。原告购买肋骨固定带、蛙式掌指骨固定支具,支付费用358元。治疗期间,被告为原告支付了36天的护理费2,910元,对此,原告表示同意扣除被告垫付的相应护理天数。审理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19.35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均没有异议;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误工费损失为14,000元。关于交通费,原告提供若干张公路汽车客票、船票等,称:出院后经常要到医院复诊,且需由丈夫何宏光(另案原告)陪同,轮渡下船后,因伤口易感染,有几次是出租车直接到医院,因此实际交通费更多。对此,被告表示原告出院后到第六人民医院复诊产生的交通费予以认可,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何宏光在(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778号案件中已表示,交通费在本案中与妻子金明亚的交通费一并计算,被告亦表示无异议。关于住宿费,原告提供4张房费发票:2015年4月13日404元、7月21日652元、8月20日420元;原告表示,8月20日是因为到上海开庭,另两张是之前复诊产生。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聘请法律工作者代理,主张诉讼代理费6,000元。另,被告主张公司在事发后,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30,998.61元、护理费2,910元、鉴定费1,800元、家属餐费3,380元、食品费1,251.45元、交通费2,652.50元、日用品费444.65元、住宿费11,152元、物损费20,303元,住院期间伙食费2,380元、营养费1,500元,并给付原告现金25,000元。原告表示:对前述被告支付的费用无异议,认可确已实际发生;确已收到25,000元现金,该笔钱款同意在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对于诉请中提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物损费,不再予以主张。关于保留后续治疗的主张权利,原告称:出院诊断、鉴定意见书中均载明,原告头部有异物(玻璃)残留,且原告的左手手背、双上肢前臂、肩背部、大腿部位均有大面积皮肤疤痕残留,需后续治疗。对此,被告表示,只知道有一块小玻璃片残留,但具体情况不清楚,而对于保留后续治疗权利,因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已说明医疗终结,不存在后续治疗,且正是由于事故造成原告疤痕,所以才构成XXX伤残。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可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载明清楚,责任认定明确,驾驶员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当事人对此均未表示异议,本院确认事故认定书相应的证明力,该责任认定作为确定本案民事损害赔偿的依据。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因驾驶员赵某某系被告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因本案所涉事故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因事故产生损失费用的确定。原、被告双方已确认一致的费用:医疗费519.35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4,0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均无不当,予以确认。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护理期限,扣除被告已垫付的部分,剩余24天,按50元/天计算,支持1,200元。交通费,考虑到原告及其丈夫何宏光生活在浙江嵊泗,需到上海就医,何宏光陪同原告的客观情况,以及原告与何宏光均需处理本案所涉事故,并进行司法鉴定等因素,酌情支持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原告主张合理,予以支持。诉讼代理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5,000元。原告主张的餐饮费,于法无据,无法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保留其后续治疗费请求权的主张,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待相关费用实际发生,且确有证据证明与本案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及费用产生确有其必要性等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金明亚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诉讼代理费,合计129,573.35元,扣除被告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金明亚的现金25,000元,余款104,573.35元由被告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金明亚;二、原告金明亚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8.28元,减半收取1,474.14元,由原告金明亚负担28.41元、被告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445.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律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