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执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李新新申请执行王海涛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新新,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64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新。被执行人王海涛。本院在执行李新新申请执行王海涛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6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