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祖元、涂向红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祖元,涂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祖元,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涂向红,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南银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祖元与涂菊英、刘超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308号星云广场住宅区1栋二单元20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0940**)。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上述房产,因三次拍卖无人报名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该房产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刘祖元与涂菊英、刘超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308号星云广场住宅区1栋二单元20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09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发平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