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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渊珠与梁建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宋渊珠。被告梁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渊珠与被告梁建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渊珠撤回对被告梁建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渊珠负担。审 判 长  王科义审 判 员  田海林人民陪审员  石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