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渊珠与梁建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宋渊珠。被告梁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渊珠与被告梁建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渊珠撤回对被告梁建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渊珠负担。审 判 长 王科义审 判 员 田海林人民陪审员 石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