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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常平与周延清、张秀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常平,周延清,张秀清,朱家宋,周延雨,郑进金,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霞浦县新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浦县新日鑫工贸有限公司,林志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东吾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原告林常平,男,汉族,1950年7月18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孝信,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昆钱,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延清,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张秀清,女,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周延清之妻。被告朱家宋,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周延雨,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郑进金,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青福村58号。法定代表人朱家宋,执行董事。被告霞浦县新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东关工业园7号区。法定代表人周延清,执行董事。被告福建省霞浦县新日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山河路5号宏福大厦406室。法定代表人林志端,执行董事。被告林志端,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常平诉被告周延清、张秀清、朱家宋、周延雨、郑进金、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霞浦县新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浦县新日鑫工贸有限公司、林志端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延清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百花新村**号楼、被告霞浦县新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关社区东关工业桃园7号区、被告林志端位于霞浦县下浒镇下浒村锦福大街*号、被告福建省霞浦县新日鑫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三沙镇陇头工业园区台北路*号的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两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延清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百花新村*号楼、被告霞浦县新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关社区东关工业桃园*号区、被告林志端位于霞浦县下浒镇下浒村锦福大街*号、被告福建省霞浦县新日鑫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三沙镇陇头工业园区台北路*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巧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