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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桂诉被告陶红兰、陶玉祥、陶洪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桂,陶红兰,陶玉祥,陶洪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杨金桂,男。被告陶红兰,女。被告陶玉祥,男。被告陶洪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桂诉被告陶红兰、陶玉祥、陶洪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桂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