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桂诉被告陶红兰、陶玉祥、陶洪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桂,陶红兰,陶玉祥,陶洪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杨金桂,男。被告陶红兰,女。被告陶玉祥,男。被告陶洪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桂诉被告陶红兰、陶玉祥、陶洪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桂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