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横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姚国成与刘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成,刘彐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横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姚国成。被告刘彐松。原告姚国成诉被告刘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国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彐松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国成诉称,在2014年1月21日被告以业务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议定借款期3个月(2014年1月21日-2015年1月21日)还清,数月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毫无还款诚意。本人全靠此款安度晚年,眼看老年积蓄将被侵害,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彐松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刘彐松于2014年10月21日向原告姚国成借款10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其上载明:“本人借到姚国成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正,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三个月(2014.10.21-2015.1.21)本人承诺逾期不还每日支付违约金200元计算及本人汽车作抵押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交付后,被告刘彐松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其上载明“今收到姚国成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遂诉来我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由原告借条原件、收条原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刘彐松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刘彐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彐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彐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姚国成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刘彐松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人民币23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审 判 长 陈锌伊人民陪审员 刘俭新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翠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