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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桐乡市龙翔化纤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创华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龙翔化纤有限公司,吴江市创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537号原告:桐乡市龙翔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新农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383519-5。法定代表人:谈志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乐园,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创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坝里村3、7、10、11组。法定代表人:王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龙翔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创华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龙翔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桐乡市龙翔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国琴审 判 员  陆克非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