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03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英明与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英明,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03948号申请执行人:姜英明,男。被执行人: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黄柏树村黄柏树队。法定代表人:刘成和,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姜英明与被执行人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英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劳务报酬849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206元。本院在(2015)庄执恢字第02732号案件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庄执恢字第0273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鞍子山乡黄柏树村土地使用权一处(集2013-1001号,使用权面积为5453.49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庄执恢字第0394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成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庄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