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牟广明与孙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号原告牟广明,男,汉族,农民。被告孙书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广明与被告孙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