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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152号之一原告于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