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5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梓林与天津莹东冠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685号原告王梓林。被告天津莹东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梓林诉被告天津莹东冠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梓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梓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梓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霍凤琴代理审判员 张永权人民陪审员 邢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