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判决书第(二)项邓某某即日搬离房屋;(二)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先行支付5000元后,邓某某按判决内容搬离房屋,申请人再行支付剩余款项。现当事人已协议搬离房屋。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梓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对邓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