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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北京宇宏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理士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北京宇宏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唐山理士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宇宏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304室。法定代表人李冬初,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理士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唐山市高新区创业中心新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申巨祥,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宇宏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理士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2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