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商终字第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西安格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索立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索立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西安格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索立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联合路8号。法定代表人葛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格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经发二路十字创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友,该公司董事长。无锡索立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代理审判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