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富利瓯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富利瓯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宝益莱鞋业有限公司,叶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80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章红兵。被执行人:温州富利瓯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少华。被执行人: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进华。被执行人:温州市宝益莱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少华。被执行人:叶少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富利瓯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宝益莱鞋业有限公司、叶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05日作出的(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宝益莱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工业区富士达路20号(所有权证号:650481)的厂房,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且被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少华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清明桥新村1幢402室(所有权证号:193494)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少华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永楠路永楠商厦1304室(所有权证号:379794)、1402室(所有权证号:379851)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轮候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少华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7幢601室(所有权证号:0236310、0236311)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轮候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少华在温州兆登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冠富置业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股权,上述股权均已被本案诉讼保全。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市宝益莱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工业区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叶少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清明桥的房产均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叶少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永楠路永楠商厦、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的三处房产均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叶少华名下持有的股权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先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8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