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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辅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乔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辅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乔纯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371号原告上海辅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沈玮,职务执行董事。被告乔纯华,女,195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辅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辅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辅仕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