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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邵曦诉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曦,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宋秋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310号原告邵曦,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不详。第三人宋秋婉,年籍不详。原告邵曦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曦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杨柳幸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俊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