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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逢兵与成都蒋鑫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逢兵,成都蒋鑫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李逢兵,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成都蒋鑫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蒋勇军。申请执行人李逢兵与被申请执行人成都蒋鑫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郫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2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逢兵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郫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2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谦审 判 员  王生辉审 判 员  周素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文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