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5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文浪与冯双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5123号原告刘文浪。被告冯双文。原告刘文浪与被告冯双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浪、被告冯双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原告将其花店转让给被告,转让当日被告支付首付款3万元,余款2万元约定于2015年5月1日前交清,逾期每日支付转让总额的5%的违约金。被告支付首付款3万元后,余款2万元被告推诿拒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2万元,违约金1.5万元。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属实。转让费被告已全额支付,因违约金很高,被告不敢也不可能违约。被告支付首付款3万元,后又支付余款2万元,原告未出具收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原告刘文浪与被告冯双文签订“文浪花店”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文浪花店转让给被告经营,转让费5万元,其中3万元于转让当日付清,余款2万元于2015年5月1日交清,推迟每天按转让总额的5%承担违约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3万元后,余款2万元逾期后未付。原告追索无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同年7月13日原告以欲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后双方未达成合意,再次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经法庭主持质证的转让合同、出警说明、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浪与被告冯双文自愿达成转让合同,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遵照执行。被告接受花店欠款后推诿拒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约定过高,被告有调整意思表示,参照民间借贷保护的利率上限月利率2%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双文支付原告刘文浪转让费2万元;二、被告冯双文支付原告刘文浪自2015年5月2日起以转让总金额5万元为基数,每月2%的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冯双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