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50号佛山市三水区鹏亮钢材有限公司与莫松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50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鹏亮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南22号。法定代表人李楚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宏、蔡婉珺,均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松佳,男,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鹏亮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松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志珊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婉珺及被告莫松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种规格的钢材。2015年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9500元,定于2015年3月8日前偿付完毕。随后,被告除向原告偿付20000元外,余款39500元一直未予偿付。原告多次追收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付货款3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被告辩称:对尚欠的货款本金39500元不持异议。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没有依据。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提交。经质证,原告提供的欠条是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被告对该证据亦不持异议,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39500元证据确凿,原告诉请被告清偿货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实质是违约金)的支付。被告没有按承诺的时间支付货款,必然会导致原告产生损失,且该损失应当可以预见。故,原告请求被告从2015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松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鹏亮钢材有限公司偿付货款39500元及相应违约金(以39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07元,由被告莫松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