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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执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执字第00083-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