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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丁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丁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王��萍,女,1994年12月18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丁强,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萍与被告丁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萍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丽萍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黎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