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丁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丁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王��萍,女,1994年12月18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丁强,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萍与被告丁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萍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丽萍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黎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