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隆盛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宣城隆盛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63-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雪梅。委托代理人:崔双喜。委托代理人:李淑虎。被告:宣城隆盛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理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隆盛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隆盛纤维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因被执行人宣城隆盛纤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宣城隆盛纤维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