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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燕国兴与王辉、赵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国兴,王辉,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157-1号申请执行人燕国兴,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峰,男,汉族,系本区闫村初中教师。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辉、赵峰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燕国兴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8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燕国兴案款100000元(另一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燕国兴向本院递交撤销对被执行人赵峰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王辉曾因合同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王辉刑期满后,到本院称其暂时无力归还申请执行人燕国兴书借款。后本院多次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王辉,因其无固定居住地现下落不明,一直未有音讯。申请执行人燕国兴书面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王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227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燕国兴发现被执行人王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