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忠宇诉被告兴城市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撤诉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宇,兴城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连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孙忠宇被告兴城市教育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宇诉被告兴城市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孙忠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忠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安 俏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