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尹雪梅诉被告李和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尹x委托代理人韩向辉,建水县临安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xx原告尹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云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向辉、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x诉称,原告与被告李xx1998年3月相互认识,1999年1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1年8月21日生育长女李x1,2005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23日生育次女李x2。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起诉要求准予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抚养费;财产和存款不要求分割。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述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生育情况符合,双方结婚后感情还可以,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尹x与被告李xx1998年3月相互认识,1999年1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1年8月21日生育长女李x1,2005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23日生育次女李x2。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互让互谅,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搞好家庭生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尹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云 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全(代) 更多数据: